环境保护部近日下发通知,要求各级环保部门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切实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通知指出,今年8月17日,国务院颁布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环境立法的重大进展,标志着环境保护参与综合决策进入了新阶段。各级环保部门要深刻领会《条例》的精神内涵,将思想认识统一到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文明和探索中国特色环境保护新道路的高度上来,准确把握规划环评在新形势下的历史任务,充分发挥规划环评从源头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重要作用,促进经济、社会、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通知要求,各级环保部门要在《条例》正式实施前后的一段时期内,集中做好《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既要全面宣传《条例》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程序要求、法律责任等,又要重点完善贯彻《条例》的机制、能力、技术等相关工作;既要抓好近期的集中宣传普及,提高社会各部门和公众的认识,又要做好制度配套,理顺管理程序、落实长效机制;既要按照统一部署加强对《条例》的宣传贯彻,又要充分发挥各级环保部门的积极性、主动性,上下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条例》的贯彻落实。
通知强调,各级环保部门要根据环境保护部总体工作安排,紧密结合各地管理工作实际,周密部署、层层落实,全面落实《条例》各项规定,从“完善机制、规范程序、严格管理、总结经验”等方面加强规划环评工作。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要建立规划环评齐抓共管机制。积极推动建立与发改、规划、国土、交通、水利等部门的联动机制,推进规划环评早期介入,与规划编制互动;探索建立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机制,有重点地选取开发区、工业园区等管理较成熟的领域,与有关部门联合推动开展跟踪评价试点,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为“十二五”相关规划的编制提供指导。二要进一步规范规划环评管理程序。要对照《条例》规定,抓紧梳理现有规划环评管理的相关规定,进一步修订和细化评价、审查、跟踪评价等具体要求,切实担负起召集审查小组对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的职责。三要完善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机制。按照《条例》规定,将规划环评结论作为规划所包含建设项目环评的重要依据,建立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的联动机制。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所包含的建设项目,不予受理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批准的规划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规模、结构和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应重新或者补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开展环评的,不予受理其规划中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开展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其包含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可以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分析论证情况予以适当简化,简化的具体内容以及需要进一步深入评价的内容都应在审查意见中明确。四要大力推进重点领域规划环评。把区域、流域生态系统的整体性、长期性环境影响作为评价的关键点,切实加强区域、流域规划环评;把规划环评早期介入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建设规划编制,实现与规划的全过程互动作为切入点,努力提高城市规划环评质量;把保障资源开发区域的生态服务功能作为落脚点,不断强化矿产资源开发规划环评的实效性;把协调好规划布局与重要生态环境敏感区的关系作为着力点,认真做好交通及重要基础设施规划环评;把园区布局、产业结构和重要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方案的环境合理性作为评价工作的重中之重,严格规范各类开发区及工业园区规划环评。当前,要进一步加强对钢铁、水泥等产能过剩行业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将区域产业规划环评作为受理审批区域内高耗能项目环评文件的前提,避免产能过剩、重复建设引发新的区域性环境问题。五要进一步做好公众参与工作。充分考虑规划及规划环评的特点,对于政策性、宏观性较强的规划,应更加关注规划涉及的有关部门、专家等专业意见;对于内容较为具体的开发建设规划,应关注直接环境利益相关群体的意见。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相关理由的说明要作为审查意见的重要内容。
相关链接:关于学习贯彻《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